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财保6号申请人徐金平。系死者徐元厚长子。申请人徐中平。系死者徐元厚次子。申请人徐义来。系死者徐元厚三子。申请人徐金花。系死者徐元厚长女。申请人徐义军。系死者徐元厚次女。申请人刘福兰。系死者徐元厚配偶。被申请人汪文涛。申请人徐金平、徐中平、徐义来、徐金花、徐义军、刘福兰与被申请人汪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金平、徐中平、徐义来、徐金花、徐义军、刘福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文涛所有的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群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文涛驾驶的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小军
审判员 桂义斌
审判员 田祖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