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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234号

陈继祖、钮月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陈继祖;钮月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祖,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钮月华,女,1949年11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贾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继祖、钮月华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浙杭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陈继祖、钮月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6日,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

审判员  马良骥

代理

审判员  夏祖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若莎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