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祖,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钮月华,女,1949年11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贾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继祖、钮月华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浙杭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陈继祖、钮月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6日,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
审判员 马良骥
代理
审判员 夏祖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若莎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