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69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
被告:玉环零伍柒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林宇杰。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玉环零伍柒陆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祝晓媚
人民陪审员 刘耀平
人民陪审员 赵顺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叶珍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