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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402号

罗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402号原告罗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移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文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