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5-3号

刘新凤与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凤,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5-3号

原告:刘新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文革,男,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宋义武,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胡仕银,男,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凤与被告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为337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陈习习

人民陪审员  尹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