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1执193号
申请人: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冯某某、范某某。申请人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4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40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新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