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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1609号

刘会昆、罗学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会昆;罗学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609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昆,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罗学松,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学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会昆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执行人罗学松承担。因被执行人罗学松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会昆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学松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6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