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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215号

申请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张俊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华;张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2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俊辉,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俊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权利人李建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900元,执行费1114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已履行执行款3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俊辉已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保俊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谷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