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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475号之一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某甲、任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某甲,任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某甲。被执行人任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某乙、任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宣县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申请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温志鑫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