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某甲。被执行人任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某乙、任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宣县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申请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温志鑫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