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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597号

张彦与兵宋文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彦兵,宋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兵,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华,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太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彦兵因与被上诉人宋文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彦兵、被上诉人宋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太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文华在二审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查询日期为2016年4月11日的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而该证据的出现导致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晓元

审判员  周俊杰

审判员  牛 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