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斯林,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韦相权。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覃渊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钟丽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斯林,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相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2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唐泉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覃渊华、
人民陪审员黄家杰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4月21日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唐 泉
代理
审判员 覃渊华
人民陪审员 黄家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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