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谢永伦,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钟论昭,男,汉族,195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谢永伦与被执行人钟论昭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4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永伦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论昭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钟论昭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钟论昭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永伦本金8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论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1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李高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