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成,个体户。被执行人蒙阴县高都镇庙子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长城与被执行人蒙阴县高都镇庙子后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8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4828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刘长城与被执行人蒙阴县高都镇庙子后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