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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188号

周忠宏与邰江荣、周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忠宏,邰江荣,周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188号

申请执行人:周忠宏(曾用名周忠红),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邰江荣,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周坚明,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周忠宏与邰江荣、周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坚明的银行存款1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