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18号
原告: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6号12-13间。
法定代表人:周冠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平。
被告:姚彩仙。
被告:徐顺光。
被告:姚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建平、姚彩仙、徐顺光、姚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清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