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3民初460号原告邓贤宁,男,生于1957年7月14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中心学校开南完小教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邓睿,女,生于1987年4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蒋李东,男,年约29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邓贤宁、邓睿与被告蒋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人民币68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分别为不同的两个诉求,原告主体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依法不能合并审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贤宁、邓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