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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99号

倪元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99号罪犯倪元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元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11月7日、2010年7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31日、2014年9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元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元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7.6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元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元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