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629号原告李向东,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彩红,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送表矿区安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向东承担。
审 判 长 张太恒
人民陪审员 李申有
人民陪审员 朱明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