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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629号

李向东与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向东,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629号原告李向东,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彩红,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送表矿区安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向东承担。

审 判 长  张太恒

人民陪审员  李申有

人民陪审员  朱明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