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3号原告王希正。被告徐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正诉被告徐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徐连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的账号62×××10中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百度“”
王希正与徐连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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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津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3号原告王希正。被告徐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正诉被告徐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徐连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的账号62×××10中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