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66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孝柯、张彦红,公司员工。被告冯超云,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郭利强,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超云、郭利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