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86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莫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谢建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混凝土泵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施工XIV项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营业部623659149981的账户存款¥1831061.0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