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江伟申请执行人张艳伟申请执行人张占彬申请执行人齐运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江伟等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建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