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135号之一原告梁自卫,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恒,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宏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自卫诉被告杨恒、郑州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自卫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自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梁自卫负担。
审判员 刘 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