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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135号之一

梁自卫与杨恒、郑州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自卫,杨恒,郑州宏鑫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135号之一原告梁自卫,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恒,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宏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自卫诉被告杨恒、郑州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自卫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自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梁自卫负担。

审判员 刘 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