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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294号

赵兰英与赵玉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兰英,赵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294号原告赵兰英被告赵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