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959号原告郭秀金。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李昆(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河。被告孟哲。被告陈成。被告郑泓。
原告郭秀金诉被告陈海河、孟哲、陈成、郑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文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