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953号
原告:姚勇。
被告:胡高红。
被告:许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勇诉被告胡高红、许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勇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勇负担。
审判员 王从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