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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953号

姚勇与胡高红、许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勇,胡高红,许诗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953号

原告:姚勇。

被告:胡高红。

被告:许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勇诉被告胡高红、许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勇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勇负担。

审判员  王从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