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申请执行人荣成盛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荣成盛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荣石劳裁字(2015)第5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