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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861号

唐显光盗窃罪2017刑初86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刑初86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户籍地四川省渠县。2017年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经过本市白云区××街××街××号××居委会门前路段时,见刘某君停放在该处的展拓牌48V电动车未上锁,遂将电动车推动盗走,后因被群众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展拓牌48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未遂及如实供述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筱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