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2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文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