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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894号

张彦林与刘美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彦林,刘美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894号原告张彦林,男。被告刘美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林诉被告刘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林于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林撤回对被告刘美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彦林承担。

审判员 : 薛 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敬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