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钟智清,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钟智清申请执行陈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钟智清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申请执行费203.1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钟智清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智清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贤
审判员 黄国强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