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毛伟丽。被申请执行人王新爱、闫水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伟丽与被执行人王新爱、闫水松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