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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430号

毛伟丽与王新爱、闫水松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伟丽,王新爱、闫水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毛伟丽。被申请执行人王新爱、闫水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伟丽与被执行人王新爱、闫水松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