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62号罪犯赵李军,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2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积分2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李军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瓶
审 判 员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