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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500号

魏贺文与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贺文,王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500号原告魏贺文。被告王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贺文与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贺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魏贺文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芸

代理

审判员  邵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福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