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德学,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果树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振明,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果树场农民。
上诉人穆德学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德学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穆德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德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00元,由上诉人穆德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德厚
代理
审判员 高红娟
代理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