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于泽谦,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孙小静,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泽谦诉被告孙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泽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泽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鸿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人民陪审员 杨静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