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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530号

于泽谦与孙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泽谦,孙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于泽谦,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孙小静,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泽谦诉被告孙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泽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泽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鸿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人民陪审员  杨静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