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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92号

李艳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孟军,北京科信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伶,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信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9层917A。法定代表人孟军。

上诉人李艳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孟军、北京科信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2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艳伶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艳伶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艳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李艳伶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