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99号
原告:李允红。
被告:李立元。
被告:孙广孟。
被告:王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允红与被告李立元、孙广孟、王赛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允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