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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899号

李允红与李立元、孙广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允红,李立元,孙广孟,王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99号

原告:李允红。

被告:李立元。

被告:孙广孟。

被告:王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允红与被告李立元、孙广孟、王赛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允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