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字第308号王正祥、杨子芬、寇育新、王浩杰、王怡洁申请执行杨建伟侵权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六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祥、杨子芬、寇育新、王浩杰、王怡洁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建伟找不到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15)偃民六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占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