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28号
原告:朱元欢。
委托代理人:范光有。
被告:骆益强。
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欢与被告骆益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元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朱元欢与骆益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28号
原告:朱元欢。
委托代理人:范光有。
被告:骆益强。
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欢与被告骆益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元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