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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028号

朱元欢与骆益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元欢,骆益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28号

原告:朱元欢。

委托代理人:范光有。

被告:骆益强。

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欢与被告骆益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元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