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545号原告苑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晓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义 搜索“”
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545号原告苑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晓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