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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545号

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苑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545号原告苑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晓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