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组织机构代码69394881-3。法定代表人雷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安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