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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479号

姜大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79号罪犯姜大明,男,生于1958年4月10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4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大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19年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此后,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大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大明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姜大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大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