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35号罪犯丁成章,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成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3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成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成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成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成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谢晓宏
人民陪审员 于 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