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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034号

李建中与刘传志、高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中,刘传志,高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034号原告李建中,农民。被告刘传志,居民。被告高逢霞,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刘传志、高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建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志、高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85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

审判员  夏学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