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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范作福、李褚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范作福,李褚金,唐绍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范作福。被执行人李褚金。被执行人唐绍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范作福、李褚金、唐绍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