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范作福。被执行人李褚金。被执行人唐绍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范作福、李褚金、唐绍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