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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562号

李五炳与孟祥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五炳,孟祥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五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栋、师建新(实习律师)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五炳与被上诉人孟祥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五炳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五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五炳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五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五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抗

审判员 韩国华

审判员 杜丹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