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61-2号
原告:李庆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徐业富,所在单位推荐人。
委托代理人:郭丽娜,所在单位推荐人。
被告:吴正元,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李庆虎诉被告吴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561-1号保全裁定书。现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吴正元价值32000元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