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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9号

刘宝珍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9号罪犯刘宝珍,男,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2005年5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6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4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珍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瑞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