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795号原告王卫国,无业。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法定代表人马锦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国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王卫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增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新颖 来源:百度“”